
路远
路远,1999-2003年就读于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2008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擅长于公司业务、合同法、商事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
成功案例:
1、原告与被告一在2011年12月份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一已经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即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本律师将被告二同时列为被告,最终法院支付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原告讨回上百万的欠款。
2、2010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影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被告亏损严重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益处,被告有权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履行,但应提前3个月通知原告,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被告可继续经营或停止营业,但均向原告支付租金,3个月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向原告支付的终局赔偿。被告应在合同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撤离其租赁场地。被告撤离租赁场地时,须向原告结清其截止合同终止日应向原告缴纳的租金及截止撤离日应缴纳的水电费用。2014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终止合同通知书》,称自2012年开业起公司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发送该通知书后,被告撤出涉诉租赁场地。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什么时间终止产生重大争议,此案因案情复杂,由最初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开庭七次,本律师在举证过程中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包括证明被告存在严重亏损的证据及撤离场地的证明,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主张的合同于2014年8月29日解除的,成功为被告公司减少了数百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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