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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 2020-05-27 19:35:46

作者: 秘书处

来源: 大兴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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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市、区各级部门对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部署,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办发〔2020〕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确保2020年度大兴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经区司法局研究,制定本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大兴区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市、区各级部门对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部署,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办发〔2020〕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确保2020年度大兴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经区司法局研究,制定本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年检考核对全区律师事务所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促进我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取消部分律师类证明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本次考核工作将继续着力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的工作目标,精简考核手续、提升考核效率,确保考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组织领导

为依法、全面、细致做好本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成立大兴区司法局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分管局长负总责的原则推进。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副局长韩小彪担任,成员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区律师协会秘书长侯丹兼任,办公室设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考核对象

2020年4月30日前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


四、考核时间

    我区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从6月1日开始至7月15日结束。


五、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及考评结果如下: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及本所律师网上信息(如学习经历、工作、执业经历等)登记完整的;

3.代理扫黑除恶类、涉众型、群体性等重大复杂案件主动报告备案,律所内部集体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代理工作,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登记上报的;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按照章程、合伙协议及管理制度规范执业的;

5.按照要求参加市、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

6.本所有兼职律师的,对兼职律师执业活动依法管理的; 

7.本所合伙人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重大纠纷的;

8.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对律师党员管理教育规范,支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

9.依法依程序已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许可、备案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0.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管理,对律师执业活动情况掌握及时准确,对律师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检、法、司、税及证监部门处理及时报告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1.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2.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配有专门财会人员,已按规定上报年度财务报表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3.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4.已建立本所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并说明使用情况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5.按照规定履行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市律师协会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16.本所依法纳税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7.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种类齐全、内容真实的;

18.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的;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及本所律师网上信息(如学习经历、工作、执业经历等)缺失不完整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本所律师进行管理指导,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年度执业报告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申请人书面承诺存在虚假内容的;

6.对本所兼职律师不依法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拒不参加检查考核,或公告考核时间结束后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

8.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对本所律师党员不履行党员管理责任,导致党员律师发生违反党规党纪的。

9.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办理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0.不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律师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未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放任、纵容、袒护本所律师执业违法行为,致使律师突破管理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1.本所未给律师、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2.财务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填报财务报表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3.未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未参加社会服务或其他社会公益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4.未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且未说明使用情况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5.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市律师协会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6.本所未依法纳税的(申请人未书面承诺或已书面承诺未通过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的);

17.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依法应当终止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六、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经律所自查后,按照网上申报、市律协初审、区司法局审核通过、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备案、结果公告的程序进行。

全区律师考核具体程序参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考核结果随律师事务所考核程序报区司法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5月底前自查完成)

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律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所基本情况;

提示:此项内容应包括律师事务所以及全体律师的基本情况(年龄及学历分布),有兼职律师的,需报告兼职律师执业及管理情况;实习、辅助人员的管理情况;有民主党派的,需注明党派信息及工作开展情况;本所律师在其他领域突出成绩的,请一并注明。此项内容为年度报告重点内容。

2.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需列明律所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名称,重点说明案卷归档工作情况);

4.年度执业活动开展情况;

提示:主要包括律所及全体律师执业方向及案件代理情况、主要从事的法律服务领域,顾问单位情况。此项内容为年度报告重点内容。

5.收入及纳税情况;

提示:请律所详细总结全年业务收入、纳税情况,注明纳税地,以便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6.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提示:请律所详细列明全所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及日常管理情况,并注明社保缴费机构名称,以便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实习律师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税务、证监等部门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情况;本所律师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刑事处罚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本所律师受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情况;

8.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代理扫黑除恶、涉众群体以及各类重大自然、治安、灾害事故等案件主动报告备案情况和律师事务所内部集体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代理情况;

9.律师事务所党建及党支部工作情况;

提示:请各律师事务所详细列明本所全体党员名单(包含执业律师、实习、行政等全体党员,在本所执业的退休党员、兼职律师党员注明身份、一并报告)。是否存在党员组织关系与执业关系不一致情况,本所党员是否有未及时缴纳党费情况(截止2019年12月),律所党组织是否在党员E先锋上进行发展的党员全程纪实录入,以及落实区律师行业党总支其他工作情况。

10.参与区司法行政机关、区律师协会组织各项活动情况;

11.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网上申报和审核(6月1日至7月15日)

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考核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审查通过后系统内显示“网上通过”,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区司法局审核通过的时间,于一周内进行现场审核;审查未通过的,区司法局将出具整改意见,请各所及时查看,并按照退回整改原因完成整改,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三)现场审核(6月15日至7月15日)

在“律师管理系统”内显示律师事务所考核“网上通过”后,各所应当按照区司法局审核通过时间,一周内到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办理现场考核。

考核过程中将由区司法局履行调查核实职责,通过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实地检查等程序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材料予以审核。凡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的,区司法局局将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从严处理。

1.党建考核:

党建考核各律所(无论有无党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所党员党组织关系专项核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是否存在隐瞒党员身份的“隐形党员”“口袋党员”;除兼职律师、退休人员外,本所是否存在党员与本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情况;是否存在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党员(以下简称“失联党员”)及详细名单;

(2)学习强国APP:有党组织、党员的律所(包括联合党组织涉及的全部律所)建立学习管理组,党员注册率达到100%;

(3)《大兴区律师行业党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信息表》(见附件3)(纸质版党组织书记签字,同时将电子版发至dxsfglk@163.com,注:无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支部交空表);

(4)《2019年大兴区律师事务所民主党派人士统计表》(见附件4)(纸质版加盖律所公章,同时将电子版发至dxsfglk@163.com,注:无民主党派律所交空表);

2.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各律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件一份(网上上传和现场提交的年检报告的标题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要包括通知要求的十一项,执业报告落款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2020年X月X日”。落款时间要写到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之间);   

(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一份(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

(3)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所年度考核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

(4)必须是律师本人签名(不能是电脑打印生成)、律所负责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北京市律师执业2020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6)每人一份;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本所全部律师的执业证书原件;

(6)无需上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履行市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有关证明材料、为所内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账单据复印件),但要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已通过市律师协、区司法局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7)市、区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区司法局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区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4.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认为该所在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规范的情形,可以向其发放“规范执业建议”,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一般为15日至3个月以内。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重新申请考核结果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经立案调查后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市司法局依法吊销或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6.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区司法局或市律协立案调查的、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严重混乱或存在重大纠纷、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有效投诉二次以上(含二次)、或本所律师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7.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考核结果公告

全区考核工作结束后,区司法局将汇总全部律师事务所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北京市司法局。

7月下旬,对全区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合格和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名单、考核结果。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7日内申请复查。


七、工作措施

(一)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确保考核取得实效。为全面了解全区律师事务所情况,本次考核除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外,为引导各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质量,考核过程中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现场检查律师事务所主要包括:1.市局随机抽选律所;2.上年度变动较为频繁的、管理较为松散的律所,以及部分外区迁入律所;3..投诉、举报等情况突出的律师事务所;4.区司法局在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需实地检查提出工作要求的。

(二)提质增效、进一步拓宽“快速通道”。在既往年度考核“快速通道”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情况纳入“快速通道”适用范围。满足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优先安排考核,快速通过考核:

1.自2017年以来无有效投诉、未受过公检法机关违法情况反映、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税务、证监等部门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的;2.对本所律师管理规范,本所律师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问题的;3.律所党建工作扎实规范,党组织作用突出的;4.疫情防控工作中有捐款、捐物或提供重要法律服务等突出贡献的;5.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获得主管部门认可或主流媒体宣传报道;6.按期完成财务、党建、律师工作统计表等工作报表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优化工作程序、提升服务理念。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方便律师执业,本次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业务原则上不停办。但为保证考核数据准确性,将引导律师事务所在各项审批业务办结后再提交考核申报,指导律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审批业务与考核工作,确保年度考核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同时,考核期间为方便律师异地办案,凡律师执业证书上交至区司法局未发还的,律师事务所可统一为其领取执业证明,便于其外地办案。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高度重视、积极谋划、有序组织,及时开展自查及全所律师的考核,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原则上由各所主任现场提交,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管理系统”内各项信息,确保本所系统内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各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列明的问题以及责令整改的要求,应当查找、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书面上报。

(二)加强协调,统筹推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全力组织各部门按时间节点落实工作目标任务,要严格依法定程序推进考核工作,积极协调区律师协会、行业党总支等部门,全面了解律师行业年度工作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区律师协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宣传动员,指导全区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三)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律师事务所要依法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并依法进行律师事务所自查,区司法局将会同区律师协会加强执法检查,对考核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各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年度考核,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制度、提升依法执业的理念和能力,切实推进我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侯丹、李诤

联系电话:69258014  13520489020  13911186833


附件:

1、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办发[2020]23号)

2、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20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律协发[2020]第15号)

3、大兴区律师行业党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信息表

4、大兴区律师事务所民主党派人士统计表

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承诺书模板

6、2020年北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7、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交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

8、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大兴区司法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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